联系热线
摘要:排气筒(排烟气的那个管子)的高度不能随便定。多数行业按 GB 16297-1996 不应低于 15 m,还要高出周围 200 m 范围内建筑物 5 m 以上;达不到的,排放速率限值要按标准值的一半执行。高度差得不多可以加高,但得先算风机全压够不够。
排气筒的作用是把处理后的烟气送到高处排放,靠大气扩散把污染物稀释掉。筒子越高,落地浓度越低,周边居民闻到的、吸到的就越少。
所以排放标准盯的不只是浓度,还有高度。高度不够,等于把污染物排在了别人窗户边上,标准就要求你用一半的排放速率限值来补偿——说白了,要么加高,要么把排放量再压一半。
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:高度是从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,量到出口设计高度。建在楼顶或者山坡上的,起算面按所在的地平面算,不是按车间地面算。
提示:先确认三件事再谈整改:① 你厂执行的是哪个排放标准;② 排气筒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实际建筑物有多高;③ 高度起算面怎么算。这三条没弄清,方案没法往下走。
高度要求分散在各自的排放标准里,按行业对号入座:
| 执行的排放标准 | 排气筒高度要求 |
|---|---|
| GB 16297-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| 新污染源一般不应低于 15 m;排放氯气、氰化氢、光气的不得低于 25 m;还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建筑物 5 m 以上 |
| GB 9078-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烟囱或排气筒不低于 15 m;周围 200 m 内有建筑物时,高出该建筑物 3 m 以上 |
| GB 13271-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| 燃煤锅炉房烟囱高度按装机总容量分档,从 20 m 起、容量越大要求越高;燃油、燃气锅炉不低于 8 m;周围 200 m 内有建筑物时高出 3 m 以上 |
| GB 14554-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|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 m |
注意:达不到高度要求不是“罚点款”的事。按 GB 16297-1996 的规定,排气筒高度不满足“高出周围 200 m 范围内建筑物 5 m 以上”的,其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按标准值的 50% 严格执行。很多厂验收卡住,就卡在这一条。
广东省内的锅炉,排放浓度执行地方标准 DB44/765-2019,烟囱高度仍按 GB 13271-2014 的分档要求确定。具体数值以现行标准文本和环评批复为准,各行业还有更细的专项标准。
排气筒不只是排烟,还得能测。采样口开得不对,检测机构到了现场根本没法测,验收一样过不去。
位置选择的原则:优先放在垂直管段和负压区域,避开弯头、阀门、变径管这些气流不稳的部位。按现行的 GB/T 16157-1996 和 HJ/T 397-2007,采样断面距弯头、阀门等阻力件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烟道直径,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。
新发布的 HJ 1405-2024《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》把这一距离调整为上游不小于 4 倍当量直径、下游不小于 2 倍当量直径,该标准 2027 年 1 月 1 日实施,过渡期内仍按现行规范执行,具体以设计和验收时点的现行标准为准。
几个容易踩的硬指标:
先别急着加高,按下面顺序捋一遍,往往有更省的做法:
把排放速率按标准值的一半算一遍。如果你的治理效率提上去以后,实际排放速率本身就在一半限值以下,那高度这一条可能已经满足了,不用动土建。
这是常规做法,但要连带考虑:结构强度(自立式还是拉线式)、风载、防腐、避雷,以及高度是否触发航空障碍标志要求。
注意:加高会同时增加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,风机全压没有富余的话,风量会掉下来,车间收集效果变差、跑烟。加高之前先核算管路阻力,风压不够就得换风机或换叶轮,这笔钱要提前算进预算。
厂区有好几个小排气筒的,可以合并成一根较高的筒。风量集中后管径和阻力要按合并后的总量重算,同时注意合并前后的排放速率叠加关系。
提高治理效率、优化收集方式、调整产线工况,把排放速率降下来。排放量低了,对高度的依赖也就小了。
排气筒高度和位置属于环保设施信息,变更要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办理变更或备案,别等验收时才发现手续对不上。
15 m 只是通用下限。周围 200 m 内有建筑时还要高出 5 m(锅炉、炉窑是 3 m),这一条比 15 m 更容易踩坑。
筒子高了、阻力大了、风机没动,结果风量掉下来,集气罩吸不住烟。这是改造里很常见的一处疏漏。
开在弯头后面、孔径太小、没建平台,检测人员没法按规范测,报告出不来,验收只能返工。采样口要和排气筒一起设计。
从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,量到排气筒出口的设计高度。不是从车间地面算,也不是从楼顶算。
不一定。可以先把治理效率提高,使实际排放速率低于标准值的一半,这样也能满足标准要求。加高只是其中一条路。
按半径 200 m 范围内实际存在的建筑物顶部标高核算,通常结合总平面图和现场核查确定,具体以环评批复意见为准。
GB 13271-2014 规定燃油、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m,同时还要满足高出 200 m 内建筑物 3 m 以上的要求,并符合环评批复的具体高度。
视变更性质和当地要求而定,一般属于环保设施变更,需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;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环评要求重新报批。
居峰环保 30多年专注工业烟气处理 · 立即咨询定制方案 13809632876(微信同号)
免责声明:本文引用的 GB 16297-1996、GB 9078-1996、GB 13271-2014、GB 14554-1993 条款及采样口设置要求,均以现行标准文本为准;HJ 1405-2024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过渡期执行现行规范。具体高度取值、采样点位设置与变更手续,请以环评批复、排污许可文件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。